2016年3月30日,马某向白水法院提起诉讼,以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未建立感情为由请求解除与妻子王某的婚姻关系。
原告马某诉称:他与被告王某经媒人介绍相识,2015年8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无故回娘家居住,导致双方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无法继续婚姻生活,2015年10月18日被告离开家后,至今不回来,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王某辩称,原告马某起诉时自己引产手术后还不满六个月,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在2015年10月18日离开原告马某家后,在某医院做引产手术,有被告提交的住院清单,医生处方单据各一份为证。原告马某对被告王某在2015年10月18日离开其家后做引产手术一事予以认可,被告王某中止妊娠确未满六个月。
白水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马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