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男子贩卖毒品,最终分别获刑。近日,白水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陈新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静国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陈新建系吸毒人员,因经济困难便产生了“以贩养吸”的想法。2015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新建陆续从渭南市固市镇“老雷”手中购买毒品海洛因10克,自己吸食部分,剩余部分掺入芘拉西坦片(脑复康),经二次包装后销售给白水县吸毒人员。至案发时,出售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蔺中存0.3克,李风华1克,张涛涛0.4克,王岗0.3克,刘晓峰3克,其中被告人王静国参与卖售0.19克。二被告人被抓获时在被告人陈新建身上查获14包疑似毒品,经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14包疑似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1.35克;查获张涛涛的一包疑似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09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新建、王静国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新建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静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轻处。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二被告分别判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