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与被告贺某经人介绍相识, 1995年8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1997年、1999年生一儿一女,均系在校高中学生。2010年8月原告曾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2016年3月初,原告再次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常因生活琐事吵闹,致夫妻感情不睦,2014年被告受伤后回其父母家休养,原告及其亲属多次叫其回家均被拒绝,夫妻分居生活至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白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通过走访,了解到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被告入赘原告家中二十一年,婚后夫妻关系融洽,家庭和睦,被告忠厚勤劳,日子过得比较殷实。只是2014年10月被告干活时腿部受伤,正值农忙时节,原告便将被告送回其父母家中修养,因未曾经常问候、探望,之后原告接被告时双方言语不和,被告便赌气拒绝回家。案件的特殊性引起法官的重视,庭审中及庭后,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之表哥)均称,他与原被告同在一个村子生活,二人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家庭和睦,被告为人忠厚,是过日子的好手,只是近两年双方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 2014年被告受伤后回其父母家休养,因之前的矛盾未得到化解,被告才赌气不回家。原告本家的长辈们开庭时也来旁听案件审理,均表示不同意二人离婚。另外原被告的儿子今年面临高考,承办案件的法官多次给原告做思想工作,让其慎重考虑家庭实际状况,考虑孩子高考需要家庭环境的和谐,原告离婚决心虽然动摇,但坚持不撤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入赘原告家中,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牢固,其亲朋意见也能证明夫妻关系一直不错,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致夫妻感情破裂,若能积极沟通,化解误会和积怨,仍能共同生活,故依法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