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当场抓获。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春雷、张燕龙犯盗窃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没收作案工具矿斧1把、手钳1把、钢锯条1根。
2015年7月30日晚,被告人张燕龙、张春雷在白水县西固镇梁家村河沟里抓蝎子时发现原桃园矿的绞车房里有电缆、水管等物。次日15时许,二人便携带矿斧、钳子、钢条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前往该绞车房实施盗窃。期间,被被害人党建锋发现并报警,后二人被白水县公安局现场抓获,盗窃未能得逞。经白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水管、电缆价值32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燕龙、张春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盗窃他人财物,盗值323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对二被告人应依法予以惩处。但二被告人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实行终了的未遂犯,对二被告人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对作案工具应予没收。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