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先后办理两张银行卡,通过POS机用该卡进行套现及消费,数额达13万余元。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11年7月12日,被告人李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白水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2370063761510的“三秦通”牡丹信用卡,透支额度为10万元。自2012年3月份起,李志勇通过POS机用该卡进行套现及消费,截止到2015年3月1日共套现及消费90656.72元,产生利息19228.34元。
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李某在渭南市中信银行渭南分行信达广场网点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6880023835358白金信用卡,透支额度为5万元。截止到2015年12月12日,共透支本金47989.47元,产生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29376.16元。本起犯罪事实是被告人李志勇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的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同种罪行。
被告人李某将套取的现金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余钱款用于购买养殖饲料,因无力偿还,2014年11月2日去北京打工并更换手机号码。后经工商银行、中信银行工作人员多次进行短信提醒和上门催收,均无果。被告人李志勇被抓获后,其妻魏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中信银行偿还现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恶意透支共计138646.19元,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依法对被告人予以惩处。透支中信银行的犯罪事实是被告人李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的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同种罪行,其行为应认定为具有坦白情节,李某归案后主动归还银行少量透支款,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