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相互勾结,制作虚假住院票证欲套取国家合作医疗基金550480元,因合疗办工作人员发现造假而未得逞。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石某、袁某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五年、五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且对被告人袁某违法所得的15500元予以追缴,追回后上缴国库。
2015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石某在西安市附属二院厕所墙上看到制作假证的电话号码,便同谋通过假病历骗取国家农村合疗基金。被告人石某通过电话与制作虚假病历的被告人袁某取得联系,该三人在西安市附属二院大门外见面经过商议,由被告人李某、石某提供个人信息资料,以每份假病历档案发票上所开金额的百分之四支付被告人袁某,袁某负责制假病历。
2015年4月上旬到6月间,被告人李某、石某先后两次在西安市向被告人袁某提供8个人身份证信息资料,并向被告人袁某付定金500元。后被告人袁某利用信息资料制作了9份西京医院假住院档案、病历、发票,交予被告人李某和石某,共收取被告人李某现金15000元。
被告人李某、石某将袁某提供的8人9份虚假住院档案、病历和发票,递交给白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欲套取国家合作医疗基金550480元,因合疗办工作人员发现造假而未得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伪造的8人9份虚假住院票证,欲骗取国家合疗基金55048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袁某明知被告人李某、石某是准备利用虚假住院票证诈骗国家合疗基金,仍帮助他们制作虚假住院票证,为他人的诈骗犯罪提供帮助为自己获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共犯。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