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代土地实行责任制,家住白水县西固镇潘家村五组的潘专取得老瓜地2.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1994年,白水县号召栽苹果园,经人说和,原告用其老瓜地2.3亩土地与被告潘某和田某元家地1.6亩兑换。由于相差0.7亩地,二被告每年给付原告小麦210斤,后双方各自交付土地耕种至今。起初两年,被告潘某给付了原告相应补产价值,随后至今未再给付相应补产及钱物。后经原告对此催要,二被告以已离婚相互推诿,不履行补产责任。原告无奈诉至法院,白水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潘专与被告潘某和田某换地时,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后双方于2006年离婚,离婚时约定由被告田某耕种收益1.6亩土地,实际是被告潘某将互换的原告老瓜地交付于被告田雪耕种至今。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家庭承包土地家庭承包户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互换后,即应按约定履行相互权利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潘某互换土地,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互换的方式流转,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依照约定给付补产小麦的主张,因二被告当时为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且被告田某离婚后一直耕种该块土地,应当共同偿还。白水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由被告潘某、田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潘专小麦4200斤(210斤/年×20年),于2016年起每年给付210斤小麦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