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白水县一煤矿打工期间,因与工友言语不和,将工友打伤,构成轻伤。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金德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5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金德世在白水县冯雷镇文化煤业即将下井作业时,与工友牛君玲因洋镐把、下井证的使用等琐事发生口角,金德世持洋镐把打牛君玲腰部致其受伤。经白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白)公(伤)鉴(技)字(2014)021号鉴定文书鉴定,牛君玲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金德世和被害人牛君玲就医药费、误工费等达成金额为50000元的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牛君玲对金德世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德世因琐事用洋镐把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金德世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对被害人也给予了赔偿,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