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水法院尧禾法庭的法官通过耐心释法明理,成功调解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就案件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2015年5月3日,经中介人高某介绍,原告与被告白水县某苹果专业合作社、被告肖辉签订了《国库基础建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在白水县尧禾镇收水村为被告修建冷库,总价款160000元,付款方式约定开工付20000元,地梁混凝土完工后付60000元,工程全部完工后5日内付清剩余款项。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肖辉按约定给付20000元,并指定由其合伙人肖平负责工程监管事宜,施工期间由肖平付给原告工程款18000元。2015年5月28日基础工程完工后,因被告土地手续问题被迫停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就工程结算问题发生纠纷,诉讼来院。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2000元,加上因原告方原因不能施工造成的材料损失13660元,共计5566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清付所欠原告工程款5566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三被告在调解时,对原、被告之间签订冷库修建合同及合同约定内容、已付款项均无异议。认为合同不能履行后双方并未结算,认为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过高,不予认可。双方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工程款过高,办案法官多次将双方通知到法庭进行调解,向双方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并组织双方算账,确定下余工程款数额,最终,原被告确定工程款结算为68000元,已付38000元,下余30000元于2016年11月31日前清偿,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原告自愿承担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