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2003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洛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3年刑满释放后,又入室盗窃。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赔给被害人冯某经济损失1050元。
2015年12月27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王小平驾驶摩托车窜至白水县尧禾镇薛圪崂村,趁该村村民冯某及其家人熟睡之机,翻墙入室,盗走木质牌匾一块(雕有双龙戏珠图案及厚德载物字样)及现金1050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该木质牌匾已追回,所盗赃款已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盗窃现金105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小平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小平盗得的牌匾虽已被追回,但被盗的现金未被追退,应依法退赔给被害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