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水法院西固法庭受理了一件亲兄弟之间因土地承包引起的矛盾纠纷。法院经过审理,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社锋继续承包原告李社红的上洼地3.7亩至2026年12月30日,并从2015年起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当年承包费200元;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原、被告系亲兄弟关系,讼争耕地上洼地登记在原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属分家分给原告的农村承包地。2012年6月份,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将分家分给自己的上洼地3.7亩耕地(原告已耕种十多年)由被告耕种,被告每年给原告土地补偿费200元,于每年年底给付。双方约定后,被告即进地耕至今,在该地栽种了果树,被告向原告折抵了2013、2014年两年承包费400元后,再未向原告支付承包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本案中双方争议的土地,应属原告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与被告,被告给付承包费的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并未约定承包期限,根据果树一般生长周期,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耕地承包期限,确定承包期限止于2026年12月30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