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林皋镇白姚村村民姚宗义,在自家的玉米地擅自点火焚烧玉米杆时,不慎引发该村村民姚某等人的山林着火。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姚宗义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6年2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姚宗义在白水县林皋镇白姚村“南河沟”底其自家的玉米地内违反林区野外用火规定,擅自点火焚烧玉米杆时,不慎引发该村村民姚某等人“东源坡”(小地名)的山林着火。经白水县林业局对现场过火有林地的面积进行鉴定,该现场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0.5亩(折合6.7公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宗义违反林区野外用火规定,擅自野外用火,过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0.5亩(折合6.7公顷),鉴于被告人姚宗义犯罪情节较轻,庭审时能自愿认罪,又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白水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姚宗义适合社区矫正,故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