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窃他人银行卡,分次在自动柜员机及刷卡消费盗走卡内现金5万余元。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5153元。
2015年9月下旬,被告人陈乐通过手机微信结识被害人王某。同年11月份左右,陈乐在王某与他人通电话时获知王的工商银行卡的取款密码,遂产生了盗窃王某的银行卡并取钱的念头,后趁机盗走王某包内的工商银行卡,于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23日分别在西安、蒲城等地自动柜员机取款及刷卡消费的方式共计盗走卡内现金58953元。所得赃款已挥霍,工商银行卡丢弃。案发后,退还被害人王宁宁3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盗值5895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白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陈乐犯罪后退赔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