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白水县城一工地,因工地上的纠纷,将被害人打伤,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军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5年10月1日15时许,在白水县城四马路木器厂工地,被告人王军峰因双方工地上的纠纷,便追上正在工地的被害人盛建玲,用拳头、木棍将被害人盛建玲打伤。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盛建玲的伤情属轻伤二级。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王军峰和被害人盛建玲就医药费、误工费等达成金额为70000元的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盛建玲对被告人王军峰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军峰因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军峰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对被害人也给予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