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参加朋友聚会,饮酒后驾驶车辆被现场查获。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金龙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
2015年6月18日21时55分许,参加朋友聚会并饮酒后的被告人王金龙驾驶车牌号为陕EFL526的“波罗”牌小型轿车,由蒲城县罕井镇行驶至白水县城南段彩门处,被白水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金龙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06.46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金龙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金龙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执法检测并坦白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悔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