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妥善解决其与承包工程村上的债权债务问题,与朱某、村上三方协商,依法达成工程款债权转让协议,并约定还款期限。后因朱某未按期清偿欠款,张某一纸诉状,将朱某起诉到法院。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债务转让协议有效,依法判令被告朱某清偿该笔欠款。
2010年,原告张某为白水县杜康镇张家塬村承包修建移民工程,工程竣工后张家塬村拖欠了部分工程款未清偿。2014年12月27日,原告张某、被告朱某与张家塬村三方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约定由被告朱某以38000元购买张家塬村水塔院落,张家塬村所拖欠原告的工程款38000元直接由被告朱向原告张某支付,被告朱某向原告张某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朱某向原告张某清付3000元,剩余35000元未予清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被告朱某与白水县杜康镇张家塬村三方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约定由被告朱某直接清偿张家塬村所拖欠原告张某的工程款38000元,并由被告朱某向原告张某出具欠条,系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债务转移成立。现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朱某清偿剩余欠款3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朱某应承担清偿责任以及从原告张某起诉之日即2016年3月7日起至清结之日按照年利率6%承担利息。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判令被告朱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所欠原告张某欠款35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承担从2016年3月7日至清结之日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