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无执业资格私开诊所 男子非法行医领刑罚
作者:陈永亭、付蒙姣  发布时间:2016-08-12 17:30:36 打印 字号: | |
  未取得执业许可,男子私开诊所非法行医,2次被查处仍我行我素。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沈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被告人沈某所用的牙科综合治疗仪等22种物品予以没收,其中牙科综合治疗仪由白水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2012年,被告人沈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证》和没有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白水县史官镇史官街道租用陈某的门面房开设“宝宝牙科”诊所,擅自进行拔牙、镶牙、局部麻醉等非法行医活动。2015年4月22日和2015年10月15日先后两次被白水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仍继续进行非法行医活动。2015年11月12日,沈某在史官街道“宝宝牙科”诊所内进行非法行医活动时,现场被白水县卫生局工作人员查获。案件在侦查过程中,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和没有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行医,经卫生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行为,其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关评估意见认为,沈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可宣告缓刑。对该案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付蒙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