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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发生交通事故 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作者:魏鸿 付蒙娇  发布时间:2016-08-31 16:27:08 打印 字号: | |
  驾驶摩托车的两男子发生碰撞,经事故责任认定,未经国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戴安全头盔,进出道路时未让道路内正在行进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的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其驾驶的摩托车并未投保,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贺某医疗费3978.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护理费720元、交通费415元、误工费2400元、车辆损失费520元,共计8303.96元。

  2016年3月23日早上,被告张某无证驾驶无号 “力之星”牌100型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白水县老检察院院内出来由西向东行驶进入南北路时,与沿彭衙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贺某驾驶的陕ERH990“本田”牌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致原被告双方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原告被送往白水县医院门诊治疗,花去医疗费119元,后因原告无力支付医院押金,原告到富平县朱家骨伤医院住院治疗9天,被诊断为左侧锁骨骨折,花去医疗费3859.96元,两次合计3978.96元。该事故经白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白公交认字(2016)第000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国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戴安全头盔,进出道路时未让道路内正在行进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贺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原告驾驶的陕ERH990“本田”牌125型二轮摩托车及被告驾驶的无号 “力之星”牌100型二轮摩托车均未投保。

  经法院核实,原告贺某因本次事故受到的损失应当获得赔偿的范围及标准为:医疗费3978.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护理费720元、交通费415元、误工费2400元、车辆损失费520元,合计8303.9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及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原告贺某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被告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被告的责任应当按照3:7的比例划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应当投保交强险,被告张某未为自己的摩托车投保交强险,依法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7333.96元。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付蒙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