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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不合就动手 男子致人轻伤获刑
作者:付蒙娇 陈永亭  发布时间:2016-08-31 16:28:33 打印 字号: | |
  男子开车回家,因与门卫发生争吵,就用洋镐把在门卫头部打了一棍,致门卫受伤。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作案工具洋镐把予以没收。

  2015年10月6日晚,被告人马某开车回到白水县种子公司家属院,因进电动门与门卫史某发生争吵,被告人马某用洋镐把从被害人史某头部打了一棍,致史本宁受伤。经白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史某损伤属轻伤一级。被害人史某受伤后,被告人马某之亲属对被害人史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史某在白水县医院住院2次共9天,在白水县协和医院住院63天,共住院72天。被告人马某及其亲属共付给史某30627.64元(包括医疗费19527.6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依法对被告人予以惩处。但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对被害人积极救治,庭审时自愿认罪,其与亲属主动给付被害人医疗等费用,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白水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建议马某适用社区矫正,故可宣告缓刑,对作案工具应予没收。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付蒙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