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水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赔偿引起的纠纷案件后,作出如下判决:原告的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共计30151.74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保险渭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9714.8元,剩余10436.94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保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替被告魏某承担80%的责任即8349.56元,原告也因自己的不慎承担剩余部分责任。
2016年2月1日11时30分许,魏某驾驶陕EMY661#“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白水县城仓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仓颉路南段绿康小区门口处左转弯进入绿康小区时,与沿仓颉路东侧在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的党某驾驶的无号“福田”牌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党某受伤,三轮电瓶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党某被送往白水县骨科医院住院治疗13天,被诊断为左锁骨关节分离,花去医疗费11786.94元。
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过现场勘验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被告魏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党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党某因锁骨勾板内固定,经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需二次手术,医疗费约需8000元。另查明,被告魏某为事故车辆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及不计免赔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最高限额为300000元。又查明,原告党某在浙江中元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每天平均工资为161.06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党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到的人身损害及相关财产损失,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魏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所有的事故车辆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剩余部分原被告按2:8划分责任。因该事故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故被告魏某承担的部分,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承担。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