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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琐事起诉离婚 法院依法判决不准许
作者:付蒙娇  发布时间:2016-09-29 15:29:02 打印 字号: | |
  刘某再婚后又生育一女,后以夫妻常因琐事吵闹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白水法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7月,刘某与武某经人介绍认识,同年8月21日两人登记结婚。于2009年6月1日生一女孩,取名武某某,现在西固小学上学,由武某家人照管。刘某在与武某结婚前曾和前夫于2005年10月27日生一男孩,名高某,前夫之子现在原告刘某娘家生活,由原告母亲照管。原、被告结婚初期关系较好,随后的生活中偶尔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 2014年12月原告刘某离家出走在外打工,双方开始了分居生活, 2015年4月份被告武某将原告刘某找到,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几天,其后原告再次出门打工,随即分居至今。

  白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结婚近十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期间偶尔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双方应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珍惜夫妻感情,做到相互忠诚、信任、尊重、关心,且孩子年幼正需要父母的爱护,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对原告诉请离婚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刘某与武某离婚。
责任编辑:李蔚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