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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丈夫打牌二十年婚姻走到尽头
作者:付蒙娇  发布时间:2016-09-29 15:30:02 打印 字号: | |
  结婚二十载的夫妻终因家庭琐事和丈夫经常打牌而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妻子诉至白水法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6年6月28日雷某和于某登记结婚,1996年10月17日生大儿子于大某,现在外打工, 2002年12月21日生小儿子于小某,现在白水县城关一中上学。雷某在36岁时,其活期存折有3000元,被告于某私自取出用于打牌输完;2014年原告雷某银行卡存有2万元,被告于某亦取出用于打牌并且输完。因被告经常打牌,夫妻二人经常为此吵闹,导致夫妻关系不睦,感情破裂。原告雷某曾于2014年下半年起诉离婚,后因于某承诺不再打牌及其亲友说和,原告撤诉。

  2015年前半年,于某给了雷某2万元,在10月份给雷某银行卡上存了5000元,其后又将5000元取走。2015年11月20日,雷某因被告将存折拿走发生争吵,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12月份,于某没和家人商量,私自将家里的货车以1.8万元卖掉,卖车款被雷某一人花完。而且于某在雷某撤诉后,经常打牌,并没有做到之前承诺的那样。另查明,双方均愿意孩子于小某的抚养费每月为500元-1000元,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原、被告拥有夫妻共同债务:借雷某父亲5.8万元。双方并无共同财产。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及被告打牌发生吵闹,双方不能互谅互让,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曾因此起诉离婚,撤诉后,双方仍因家庭琐事及被告打牌吵闹不休,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于2015年11月分居生活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应予准许。关于孩子于某某的抚养,考虑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在一起,应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根据双方的意见,酌情确定每月6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雷某与被告于某离婚;于小某由原告雷某抚养,被告于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当年抚养费;夫妻共同债务5.8万元,原告雷某与被告于某各半负担。
责任编辑:李蔚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