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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琐事莫计较 劳心伤神损和气
作者:李蔚珍  发布时间:2016-09-29 15:32:05 打印 字号: | |
  李某系白水县公路管理段副站长,2016年5月16日早9时左右,李某与白水县公路管理段其它工作人员一起,来到位于白水县城原农机管理站院内,即原告王某住所查看接水管道沉陷路面的情况,双方在协商路面硬化事宜时,原告认为被告的表述:“我在管理站工作时间长,挖接水管道时,管理站当时已经把钱给了你了”,原告认为所述不符合客观事实,原告从未在农机管理站领过钱,此话语对其名誉造成影响,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15万元,在白水县电视台发表声明恢复原告的名誉并当面向原告道歉。

  白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于2016年6月26日在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过,入院记录载明的现病史中未曾提到原告所诉被告对其名誉侵权,并造成损害后果的事实,且原告亦未提供其它证据证明该治疗行为系因被告行为所引起,其证人姚某在证言中仅提到听原告说过“如果我老两口谁从管理站领过一分钱修路钱,从白水县苹果广场颠倒走到史官镇,你们查账去”的话语,此证言不能证明被告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和话语,被告又不承认说过上述话语,庭审查明被告主观上亦无中伤原告的恶意,根据举证规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付蒙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