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12月27日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没有生育子女,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任经常夜不归宿,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闹。2013年7月份被告称要去西安开花店资金不足,从原告父亲处借走8万元周转,花店开业之后原告去花店发现被告与其他女人关系不清,且被告不仅不偿还原告父亲的8万元借款,还不给原告生活开支,为此双方矛盾加剧,原告于2014年3月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15年主动电话联系被告,双方约好在白水县商量家庭事宜,因被告失约无果,无奈原告继续外出打工,二人分居时间较长,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再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
白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间分居生活已有一段时间,聚少离多使得夫妻双方的矛盾日益加深、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加之双方没有子女维系感情,原告已再无和被告继续生活的意愿。故认定原、被告之间再无共同生活的可能,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当庭诉称,自愿放弃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共同生活期间8万元债务,基于被告未到庭,对该笔借款的属性无法确认,且原告当庭表示对该笔借款愿另案处理,本案不予涉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