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多方筹资准备生产煤矿,而事实上该矿并不能合法生产,原告认为其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多次与被告协商退还押金无果,现诉至法院。白水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4月11日,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了白水县冯雷镇白堡村原红旗煤矿(未注册登记)承包协议,约定:王某将该矿以每吨煤30元价格承包给高某,高某向王某交付风险押金20万元;王某向高某提供井架一副、11.4绞车一台、简易房4间及4亩场地。随后,高某将存放于被告村中的井架子拉到煤矿并竖立起来,准备开工,没过几天,井架子及矿上房屋被政府部门推倒,井架子丢失。2011年6月8日,高某向王某交纳承包煤矿押金5万元,王某为高某书写了押金收条。
白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就明知的非法煤矿的生产承包达成协议,由于该煤矿没有合法手续,双方所签订的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故因合同无效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本案中,原告主张由被告返还风险押金,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因该款系押金,计算利息于法无据,对此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该5万元是原告赔偿的井架子及房屋损坏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某押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