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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喝酒酿祸端 致人死亡须赔偿
作者:李蔚珍  发布时间:2016-09-29 15:36:20 打印 字号: | |
  男子成某喝酒引起死亡,成某父母以生命权纠纷向白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1034654.58元。白水法院受理案件后,查明成某确因参加朋友聚会时喝酒,引起酒精中毒、吸入性肺炎、呼吸衰竭等,经治疗无效后死亡,董某、张某分别在其责任范围内被判承担102528.46和51264.23元损失。

  原告之子成某与被告董某是相交多年的朋友,2015年10月26日董某因准备与女友张某订婚,遂邀请成某到他们租住的房屋内相聚,三人顺道一起在巷口商店买了一瓶白酒、一瓶红酒及一些零食。董某与成某将白酒分着喝完后,三人再次到商店买了半斤装的白酒一瓶回到房间后继续喝酒,在饮酒过程中成某倒地呕吐,二人将成某送至白水县医院救治,被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缺血性心脏病等,次日成某被转院到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急诊科门诊治疗5天,被诊断为酒精中毒、吸入性肺炎、呼吸衰竭、左激性溃疡等, 2015年10月31日至11月8日在该院住院治疗8天,出院后遵医嘱在当地医院继续治疗。后成某于2015年11月8日至12月29日在渭南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52天,被诊断为:呼吸衰竭、气管狭窄等,于2015年12月29日因呼吸衰竭死亡。

  成某实际共计治疗66天,合计支付医药费为66125.08元,二被告认为成某的死亡他们已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拒绝赔偿原告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之子成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辨别和控制的能力,应意识到过量饮酒导致酒精中毒的后果,现因过量饮酒导致酒精中毒并引起病发症医治无效死亡,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董某作为成某生前好友,以酒相待并无过错,本应注意到成某是否能继续饮酒,并及时劝阻其少饮酒,防止醉酒现象的发生,但却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客观上帮助了成某过量饮酒,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张某作为共同饮酒者,应预见同饮者过量饮酒将造成损害可能,但没有及时劝阻,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令被告董某承担10%、赔偿责任、张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行为人自己承担,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付蒙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