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张某与被告赵世某原是堂兄弟,2004年被告雇佣原告在其承包的西安市灞桥区西航花园外墙粉刷工程工地干活,同年10月8日,原告在工地进行外墙粉刷时不慎从六楼掉下摔伤,被诊断为:1、腰2椎体双侧横突椎弓根骨折并不全截瘫(截瘫指数4);2、腰4椎体骨折。被告为了省钱,未按照医嘱对原告进行手术治疗,住院十天后,病情尚未痊愈就终止治疗。出院后被告支付给原告500元,承诺继续为原告治病、解决生计问题但均未兑现,使原告身心遭受巨大痛苦,原告也为此支出较大数额的医疗费用,多年来双方就原告治疗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被告认为原告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其已支付,双方于2005年2月6日就赔偿事宜已经达成协议,原被告间的纠纷已经了结。同时认为原告的诉讼与身体遭受伤害已超过十余年,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拒绝赔偿。
法庭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1、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是否已了结。2、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白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2015年检查的病历资料与2004年住院病历及司法鉴定结论能够相互印证受伤部位均指向腰2椎体骨折,结合病历记载的治疗情况,确定原告现在伤情系2004年受伤所致,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受伤后被告未遵照医嘱治疗,在原告伤情未痊愈的情况下出院,之后被告虽口头承诺给原告继续治疗但实际怠于配合,造成原告目前较为严重的八级伤残。原、被告系堂兄弟关系,2005年2月6日双方在原告病情未治疗终结,且对原告的伤情没有正确的评估的情况下达成赔偿原告500元的协议与原告伤情损失相差甚远,违背公平原则,故对被告的主张的原被告间的纠纷已经了结的辩解不予认可。被告承诺会为原告继续治疗,直至2015年11月才明确拒绝,故对其认为原告的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拒绝赔偿的辩称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受伤,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伤情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其要求赔偿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原告所称的被抚养人是其父亲,其父未满六十周岁身体健康尚未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被抚养人的条件,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赵世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张某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58134元,驳回了原告赵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