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一张欠条辨是非
作者:马鹏敏  发布时间:2016-10-11 17:33:30 打印 字号: | |
  田某从王某处进销大量的瓷砖,累计17600元,王某曾多次向田某追要欠款无果,双方争执不休,王某将田某诉至法院。近日,白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某与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作出如下判决:田某于判决生效的十日内向王某清偿17600元欠款。

  王某经营白水县某陶瓷经销部,专门负责批发瓷砖生意,2013年至2014年5月26日期间,田某从他处进销大量的瓷砖,累计欠款17600元,王某曾多次向田某追要欠款无果,双方争执不休,无奈之下,就因为一张货款的欠条,王某和田某诉诸公堂,走上了告状之路,请求本院依法判令支付我17600元货款,并交付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所提交的证据有本人身份证件一份及田某因拉瓷砖欠王某货款17600元的欠条一份,由于田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根据王某的庭审陈述及本院采纳的证据查明,田某因从王某处购买瓷砖产生货款17600元,并于2014年5月26日向王某书写了欠条,其上载明田某欠王某17600元。另查明,双方并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以及逾期应赔付多少违约金的问题。

  本院经审理认为,欠条上明确载明田某欠王某17600元,且有田某的签字确认,欠款事实明确,合法的债权债务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故对王某要求田某清偿欠款176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因田某未到庭,且王某当庭诉称双方并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因此本院对王某要求田某支付因逾期产生的违约金诉请不予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付蒙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