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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劳动新风尚 安全生产须保障
作者:李蔚珍  发布时间:2016-10-11 17:34:24 打印 字号: | |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刘某在参加本村公共环境卫生清理的义务劳动过程中身体遭受伤害,被告白水县杜康镇张王庄村委会作为村级公共事务管理者接受原告提供的劳务,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义务,原告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对车辆倒翻致其受伤有一定的过错,应减少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认为其遭受人身损害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精神抚慰金和伤残赔偿金,共计68654元,被告白水县杜康镇张王庄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41192.40元,原告自行负担27461.60元。白水法院受理后,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5年6月24日被告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部署安排村民义务劳动清理垃圾事宜,要求村民积极参加,“有人出人、有车出车”。6月26日原告刘某驾驶自有车辆拉运垃圾途中车辆翻倒致自己受伤,被白水县骨科医院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腰2、3椎体附件骨折受伤,住院治疗14天,被告支付了全部医疗费,但对原告的误工费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未予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参加公共环境清理垃圾义务劳动,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翻车事故致其身体遭受伤害,义务劳动的组织者和接受者对原告受伤产生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在驾驶自有车辆参加劳动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原告关于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的诉讼主张。
责任编辑:付蒙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