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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漫诉讼催人累 错综复杂均亲情
作者:贾勇杰  发布时间:2016-10-26 09:24:17 打印 字号: | |
  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白水县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所争讼土地的经营权,在该土地栽种果树并未侵犯李某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白水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989年土地分产到户时,景建某与其前妻王某在白水县尧禾镇汉寨村一组取得该村东岸3亩、西岸2.6亩共计5.6亩土地承包经营权。1993年5月二人离婚,但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未作分割,其女儿景某由景建某抚养,王某再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1997年6月4日景建某与原告李某登记结婚,原告带其子景李某到景建某家生活。原告李某与景李某、景某在白水县尧禾镇汉寨村一组均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011年11月7日景建某去世后并注销了户口,原告李某成为该户主。

  2014年12月10日景某从原告李某户内分出单独立户。2014年冬,景建某前妻王某向尧禾镇汉寨村一组提出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汉寨村一组的协调下对景建某农户内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分割,将西岸2.6亩(争讼土地)、东岸0.2亩土地共2.8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划分给王某,并将处理意见上报白水县尧禾镇人民政府备案。另查明,王某将分割给自己的土地交由其女儿景某经营管理,景某于2015年3月20日委托其叔父景永某与被告白水县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将该土地出租给被告栽种苹果树,现原告以被告未经其同意与景永某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为由诉至本院。

  白水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景建某前妻王某作为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经与村组协调对景建某农户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分割,将争议的2.6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划分给景建某之前妻王某,原告李某对所争议土地不再享有承包经营权,王某将争议土地交由其女儿景某耕种经营,景某委托其叔父景永某将该土地出租给被告,被告在该土地栽种果树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付蒙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