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与张涛在张涛家中发生口角后,张涛、张强兄弟俩用拳头致曹某受伤。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涛、张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管制一年。
2016年2月7日23时许,被害人曹某与被告人张涛在张涛家中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张涛、张强便用拳头多次从曹某面部击打,致曹某面部眼眶受伤,鼻骨骨折。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涛、张强与被害人曹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张涛、张强履行了协议的义务,被害人曹某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涛、张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涛、张强犯罪后,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