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伙同他人在学校内实施抢劫,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近日,白水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3年5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张金伙同郝某、杨某(均已判决)三人窜至白水县北井头乡初级中学实施抢劫。郝某、杨某在校园内寻找作案目标时,遇见了郝某之前认识的郭某(系该校学生,已判决),郝某便让郭某帮其将看见的男生叫到教学楼的教室内以便实施抢劫。随后张金、郝某、杨某在该校七年级二班教室对二十余名男生采用威胁、暴力手段实施抢劫,共从王某等十一名学生中抢得现金274元。在三人准备再次寻找抢劫目标时,郝某让郭某在楼梯口挡上下楼的学生,后三人听说有学校老师来了,便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告人张金患有精神分裂症,在作案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另查明,2014年6月17日晚20时30分许,白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张金形迹可疑便控制了他,后经上网对比,张金因此案而被上网追逃,在讯问中张金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又积极退还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白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金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共计274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金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动投案,应认定有自首情节;同时被告人张某在作案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白水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张金适合社区矫正,故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张金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