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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作者:马鹏敏  发布时间:2016-11-24 15:37:25 打印 字号: | |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生命经不起片刻的玩火,开心出门去,平安回家来,幸福的生活由自己把握,你也讲文明,我也守规则,前进的道路上才能更宽阔,红绿灯闪烁,人与车穿梭,人生从来就不会有如果……

  高中毕业的杨某某在2015年6月23日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8GU78的小型汽车,从蒲城县罕井镇行驶至白水县仓颉路南段彩门南侧,因危险驾驶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当场查获。被告人杨某某被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53.62mg/100ml 。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后,合议庭确认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蒲城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认为:杨某某适合社区矫正,故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平安连着你我他,一步走错终身错,请用心守护爱的承诺,交通安全记心窝,文明的城市万家灯火!
责任编辑:付蒙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