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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内实施抢劫 男子终领刑罚
作者:付蒙娇  发布时间:2016-11-24 15:38:38 打印 字号: | |
  2013年5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郝某、杨某(均已判决)三人窜至白水县北井头乡初级中学实施抢劫。近日,白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张某三人在2013年5月12日15时许窜至白水县北井头乡初级中学,郝某、杨某在校园内寻找作案目标时,遇见郝某之前认识的郭某(系该校学生,已判决),郝某便让郭某帮其将看见的男生叫到教学楼的教室内以便实施抢劫。随后张某、郝某、杨某在该校七年级二班教室对二十余名男生采用威胁、暴力手段实施抢劫,共从王某等十一名学生中抢得现金274元。三人准备再次寻找抢劫目标时,郝某让郭某在楼梯口挡上下楼的学生,后听说学校老师来了,便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作案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另查明,2014年6月17日晚20时30分许,白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张某形迹可疑便控制了张某,后经上网对比,张某因此案而被上网追逃,在讯问中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又积极退还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白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共计274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动投案,应认定有自首情节;同时被告人张某在作案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白水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适合社区矫正,故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杨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