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毕业的张某某,曾因故意伤害罪、吸食毒品而领刑。事后不思悔改,近日,张某某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
张某某曾在2014年9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在2014年9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白水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2016年3月29日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2014年9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朋友高某某乘坐陕ET1966出租车到白水县城南街(白水中学正门东边十字路口)下车时因付车费问题和司机宋某某发生争执,张某某便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宋某某腿部捅了一刀,后逃离现场。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