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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许可砍伐林木 男子被判管制并处罚金
作者:马鹏敏  发布时间:2017-03-29 11:28:31 打印 字号: | |
  男子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随意砍伐林木,事后被查处还大呼冤枉。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滥伐林木罪判决被告人薛某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免除处罚;作案工具油锯二台、及修理工具、清洗剂及汽油壶,予以没收。

  2015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薛某某伙同薛某甲(已死亡)从白水县尧禾镇北盖村六组(北坡)村民胡某处购买了其位于该村南洼沟的刺槐树和桐树的所有权。被告人李某某、薛某某在明知采伐林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手续而未办理的情况下,就于2015年12月26日至2016年1月2日雇佣工人擅自将购买的南洼沟内的刺槐树木砍伐。经对该二人在白水县尧禾镇北盖村南洼沟砍伐的林木树种、数量和蓄积进行鉴定,砍伐的林木树种为刺槐,数量56棵,立木蓄积为14.2779立方米;2015年12月27日,被告人薛某某在白水县尧禾镇北盖村六祖(北坡)南洼沟砍伐刺槐的过程中,还在相邻的马家沟购买了该村一组村民王西来位于马家沟内的刺槐树,每棵树的价格为10元,并预付100元作为定金,双方约定伐完树后按被伐树木结清树款。被告人薛某某在明知采伐林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手续而未办理的情况下,就于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1月2日雇佣工人擅自将购买的马家沟内的刺槐树木砍伐。经鉴定,薛某某砍伐的林木树种为刺槐,数量50棵,立木蓄积为16.2231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薛某某在明知采伐林木需要办理采伐手续而未办理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薛某某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属自首,且犯罪较轻,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免除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蔚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