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他人事先预谋,诱骗受害人见面,采取暴力手段抢劫财物。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6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熊某某、田某某(在逃)二人经预谋由熊某某打电话以看煤场为由,将张某某从白水县诱骗至西固镇菜市场与其见面后,乘坐出租车将张某某骗至梁家村一处废弃的窑洞内,采取恐吓、绳索捆绑、殴打等手段迫使张某某交出随身携带的一部苹果5S手机及现金2140元后逃离现场。经白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610元。
另查明,被告人熊某某因涉嫌抢劫于2016年7月19日被湖南衡阳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民警抓获。2016年7月19日至2016年7月26日临时羁押在湖南衡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与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价值375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