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水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口头辩称借款为赌债,不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笔借款并非赌债,依法判决其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朱某于2013年、 2014年分两次从原告处共计借款80000元,均约定月利率为1分,并于2014年、2015年向原告支付利息2400元和7200元,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没有争议。原告李某诉称,朱某借款时称该款用于经营吊车,且被告朱某经营吊车生意多年。被告朱某辩称,原告明知其借款是用于赌博,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系用于赌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杨某认为该笔借款其并不知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法院基于上述事实认定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李某借款8万元未按约定清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白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赌博产生的债务关系,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共利益,有些虽经借条赋予其合法形式,但却掩盖其违法的实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当然无效,因而产生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该笔借款为赌债的相关证据,因而合法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故依照合同法、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8万元,并按照约定承担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