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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法院成功审结首例网购案件
作者:张飞  发布时间:2017-05-26 10:03:23 打印 字号: | |
  2017年5月18日,白水法院成功和解并全部履行了一起因网购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的纠纷,由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形式退还货款并按“十倍货款”数额赔偿原告共计11300元,后原告通过撤诉,该案及时化解。

  2016年12月,原告孙某(化名)分三次委托朋友在淘宝网购买了四川康生宝有限公司(化名)经销的三九九康蛹虫草蛋白质粉6盒,每盒售价168元,货款共计1008元,后该公司通过顺丰速运将产品快递给原告孙某,原告在食用该产品一段时间后,有次和朋友聊天时谈及此事,朋友听后指出原告购买的康蛹虫草蛋白质粉外包装配料表载明的成份包括阿斯巴甜和蛹虫草,但根据相关规定,产品含有蛹虫草成份的应在产品外包装的标签、说明书中标注“不适宜人群”,以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时注意;另该产品配料中含有 “阿斯巴甜”,但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标明该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即应按“阿斯巴甜(苯丙氨酸)”标注,基于上述事由,原告认为由被告公司经销的产品因违反食品安全等相关标准,应属不安全食品,为此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按货款的十倍支付赔偿金。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对原告购买该产品在食用后有无身体不适等进行了详细询问,并现场查看产品包装。因基层法院遇到类似案件比较少,承办法官遂查询相关法律规定,以更全面深入掌握该类案件在处理时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并及时通过被告公司在淘宝网注册的联系方式,与被告电话沟通,被告公司告诉承办法官,该公司经销的该产品不存在食用安全问题,但在产品预包装标注上确实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的标注说明,作为经销商,发现后已及时将所涉产品全部从淘宝购物平台上下架,对于该案,愿意通过法院与原告和解,同时,被告表示,这个案件真是“花钱买了教训”,以后在经销产品时,定要对销售产品严格把关,不会再“花钱买教训了”。

  最终,原、被告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和解,由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11300元,包括退还货款及“假一赔十”赔偿款,原告遂以撤诉方式了解该案。结案后,承办法官及时向被告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被告公司及时通知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并做好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的情况。

  法官寄语: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纵深发展,因网络购物产生纠纷的案件逐年增多,作为网络消费者,除在购物时选择正规网络交易平台时,还应当养成网购“留痕”的习惯,特别是大件贵重物品,在出现纠纷时,建议先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自身提供的处理通道解决,如无法协商处理,应及时诉诸人民法院,以保障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付蒙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