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返还原物于法无据被驳回
作者:李蔚珍  发布时间:2017-05-26 10:24: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白水法院审结了一起返还原物案件,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最终驳回了元某的诉讼请求。

  2011年9月元某驾驶五轮农用车由白水县林皋镇向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大杨镇与杜家河村之间时与同向行驶的张某父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告张某A受伤,双方均未报案,张某B遂扣押了元某的车辆。同年10月10日在案外人王某的见证下,双方私下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由元某一次性赔付给张某父子4000元后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元某遂给付张某父子现金4000元整,张某父子向元某出具收条一份。2012年3月份,元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扣押车辆并赔偿损失,案件在审理期间,元某递交案外达成的上述协议,后经调解二被告返还车辆并赔偿了损失1800元。2017年1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所赔付的4000元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因交通事故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且该协议已经履行,属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原告主张返还原物于法无据,且被告依据协议取得4000元属债权并非物权,原告起诉返还原物的案由也不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付蒙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