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文化的张某某在 2016年11月14 日因涉嫌盗窃罪到白水县公安局冯雷派出所主动投案,同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判处被告张某某犯盗窃罪,免除处罚。
2015年8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何某某骑张某某家黑色125型摩托车窜至洛川县石头镇街道预谋盗窃摩托车。由张某某放风,何某某盗窃了成某某停放在网吧门口的绿色嘉陵越野型摩托车。盗窃成功后二人分别骑摩托车逃至张某某家。天亮后,二人将被盗摩托车骑至白水县城,以260元价格卖给白水县姜某某的摩托车修理部。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被追退,所获赃款二人已挥霍。经白水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800;2015年8月30 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何某某(已判决)驾驶张某某家的白色富康两厢小轿车(悬挂假车牌陕J267**)窜至白水县城伺机盗窃作案。二人发现石某停放于天隆超市门口的橘黄色BSE波速尔越野两轮摩托车后,由张某某在车上望风,被告人何某某将摩托车推出一段距离后,二人共同将盗来的摩托车用绳子拴在富康车的后挂钩上,后张某某驾驶富康车,拖着被告人何某某骑的被盗摩托车逃离现场。二人逃至白水县冯雷镇超限站旁时,何某某不慎摔倒受伤,二人见天色已亮怕事情败露,便将所盗摩托车推至附近村民陈某某家果园内。二人在将摩托车向富康车后备箱装的过程中,惊动了睡在果园的陈某某,陈某某以为二人盗窃苹果遂对其进行盘问,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何某某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被追退。经白水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7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犯罪较轻,鉴于归案后及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赃物已被追退,依法可免除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