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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收购欠款起争端 查明事实依法须清偿
作者:李蔚珍  发布时间:2017-05-26 10:46:28 打印 字号: | |
  白水县是我国苹果优生区域之一,苹果收购、交易、运输等产业飞速发展,产生纠纷也在所难免,白水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为区域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近日,白水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赵某与原告赵文某系同村村民,与被告于某系朋友关系。2011年10月经被告赵某介绍原告赵文某为被告于某收购秦冠苹果,约定75#苹果每斤1.6-1.75元、70#苹果每斤1.2元,代办费每斤0.07元,装车费由被告于某承担。达成口头协议后,原告赵文某于10月至11月期间为被告于某收购苹果60294斤,果款及各项费用结算后共计99527元,被告于某分别于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分四次共付给原告赵文某70000元,下欠2952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支付。另查明,被告赵某与原告是同村人,与被告于某是朋友关系,介绍原告为被告于某收购苹果,期间曾受于某委托代收原告苹果一车。

  案件受理后,承办案件的法官认识到案情发生在多年前,双方因此导致纠纷持续时间久,矛盾深,便多次深入事发地,交易市场,了解当地的交易习惯,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审理认为,原告赵文某与被告于某口头达成的收购“秦冠”苹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该口头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照约定提供货物,被告于某收购了原告提供的货物,且进行了最终结算。被告于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在向原告支付70000元货款后,对剩余果款应当继续清偿;原告主张二被告为合伙关系,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原告当庭陈述已给付的70000元果款均由被告于某支付,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于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于某清偿原告赵文某苹果款、代办费用共计29527元,驳回原告对赵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这起在当地影响较大的苹果收购案件得到了及时化解。
责任编辑:付蒙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