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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未成年人合伙盗窃14余起
作者:马鹏敏  发布时间:2017-06-23 11:32:34 打印 字号: | |
  三名未成年人窜至我县合伙多次实施盗窃。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某某、杨某和郭某某均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责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赔给被害人高某某等四人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高某某、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赔给被害人亓某某等七人人民币3443元和被告人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给被害人张某某4500元。

  2016年2月9日,被告人高某某伙同吴某某(因未满16周岁,已责令家长管教)窜至白水县张某店内盗得现金7500元。案发后吴某某亲属退还给张某某现金3000元;二被告高某某、杨某先后在2016年8月份窜至亓某某店盗窃现金700余元;2016年9月初,窜至刘某某超市盗取现金300余元;2016年9月上旬,窜至城关镇郭某家中,盗窃华为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64元;2016年9月中旬的一天,窜至城关镇南大街李某商店盗取现金100余元及两条磨砂猴烟。经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200元;2016年9月17,二被告同石兵(未满16周岁,已行政处罚)窜至城关镇樊某某家盗窃现金600余元;2016年9月20日前后,二被告窜至城关镇东井村高某某租住家中,盗窃手机“红米2”一部、“红米NOTE”一部,经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红米2”手机价值368元,被盗“红米NOTE”手机价值322元;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高某某、杨某窜至杨下村趁何某某家盗窃了一条磨砂猴牌香烟,所得赃物三人变卖赃款90元后共同挥霍。经白水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00元;2016年9月28日,三被告窜至杨下村高某某家盗取现金1200余元;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高某某窜至杨某某店内盗窃现金500余元 ;2016年9月底,被告人高某某伙同杨某窜至林皋镇孙某某超市内盗取现金200余元;2016年10月7日早8时左右,被告人高某某伙同杨某窜至段某某餐饮店内,盗取VIVO手机一部,经白水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VlVO手机价值653元;2016年10月7日,被告人高某某伙同杨某、郭某某窜至杨下村高某某家盗得一部小米手机。经白水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22元;2016年10月8日14时许,高某某伙同杨某、郭某某窜至林皋镇闫某某家盗取现金200余元及一把“艺术刀”。以上后所得赃款由三人共同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杨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高某某盗窃作案14起,盗窃财物价值13529元;被告人杨某盗窃作案12起,盗窃财物价值5529元;被告人郭某某盗窃作案4起,盗窃财物价直1822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蔚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