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一起盗窃案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和赵某均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三个月和三年,并每人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赔给被害人秦某等八人共计人民币19901元;对作案工具钢丝钩2个予以没收。
被告人蒋某某、赵某某和赵某等三人先后在2016年8月,乘坐出租车窜至白水县雷牙镇**村,趁该村村民秦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盗取华为5X手机一部、现金2000元;2016年8月21日上午,三被告驾驶摩托车至狄家河村盗取村民张某某联想Y4600笔记本电脑一台、华为Y635-TL00手机一部、中兴BA510手机一部、现金250元;三被告驾驶租来的车牌号为陕BLL***轿车分别在2016年8月27日早,窜至蒲城县蒲白矿务局小区,盗取侯某联想G460笔记本海信液晶电视各一台、白沙(硬蓝)香烟一条;2016年9月25日上午,窜至白水县新卓村,盗取张某某家现金1800元后;2016年9月25日下午,窜至白水县史官镇狄家河村,盗得现金10000元后;2016年10月6日上午,窜至白水县**村张某某家实施盗窃,二被告正在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时,被返回家中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现,被告人蒋某某、赵某迅速翻墙驾车逃跑;2016年10月8日下午,窜至白水县北塬镇**村王某某家实施盗窃,盗得OPPO智能平板手机一部、现金600元后; 2016年10月8日下午,窜至白水县北塬镇**村,盗得利群香烟九盒、现金600元;2016年10月8日晚,窜至高某某的租住房子盗窃现金1100元后该三人逃离现场,以上所得赃款予以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入户盗窃作案九起,其中一起未遂,盗窃财物价值21669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根据鉴定意见折值退赔给被害人。作案工具应予没收。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