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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警钟长鸣
作者:马鹏敏  发布时间:2017-07-28 09:37:22 打印 字号: | |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是很常见情况,也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事情。近日白水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翟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甲等五人因交通事故致闫某乙死亡的死亡赔偿金110000元、丧葬费28448元、抢救费5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39448元。(已支付2700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甲等五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11月30日,被告翟某某驾驶 “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与闫某乙驾驶的“光速”牌踏板摩托车发生碰撞,闫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翟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甲等五人诉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对原告人造成的损失除给付了27000元费用外再未赔偿,各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赔偿原告损失:丧葬费28477.98元、死亡赔偿金5688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13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抢救费1000元、交通费2000元、停尸费500元,合计762123.9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经医院鉴定所[2016]病鉴字533号司法鉴定:闫某乙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交通管理大队[2016]第001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翟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闫某乙不负此事故的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翟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将许某丁送往医院治疗,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翟某某通过交警大队向闫某乙家属支付丧葬费27000元。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付蒙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