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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引发斗殴 致人轻伤被判刑
作者:付蒙娇  发布时间:2017-07-31 11:31:00 打印 字号: | |
  景某乙与景某甲是亲戚关系,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近日,白水法院判决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景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6年11月14日12时许,被害人景某乙开车至被告人景某甲在白水县尧禾街道经营的“会理铜火锅”店内,与景某甲发生争吵,并用不锈钢水杯、凳子等工具对景某甲实施殴打,致景某甲右眼钝挫伤,后二人被店内服务人员及其他人员拉开,景某乙被拉至店外。随后被告人景某甲从店内手持一把剔肉刀追至火锅店门外,用刀将被害人景某乙的右颜面划伤。经白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鉴定:景某乙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景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该案是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故可酌情轻处。社区矫正机关评估意见认为,景某甲适合社区矫正,可宣告缓刑。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白水法院
责任编辑:李蔚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