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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收购苹果 买卖合同不成立诉请被驳回
作者:付蒙姣  发布时间:2017-08-17 17:27:22 打印 字号: | |
  白水县是我国有机苹果第一县,随着苹果收购、交易、运输等产业的飞速发展,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在所难免。近日,白水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苹果款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刘文的诉讼请求。

  2014年8月原告刘文收购苹果期间雇佣被告党小英作为其代办,从事其与果农之间苹果定金的支付和收购,并约定收购苹果每斤由原告向其支付代办费用0.04元。后原告先后两次向被告预付果款30000元。经原告和被告到果农果园查看苹果后,由被告向果农支付定金,该30000元全部已支付到果农手中。

  原告收购了四人的苹果,在结算果款中将所交的定金予以扣减,并有部分果箱留在了果农家中。后由于市场行情低迷,原告收购苹果严格,果农拒绝向原告出售苹果。致使原告通过其代办即被告向果农所支付的定金及果箱无法收回。原告一纸诉状将苹果代办人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党小英作为原告的代办,构成法律上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被告党小英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刘文承担。此案中被告党小英代理原告刘文向果农支付定金,由于苹果销售市场行情低迷,原告未能收购果农的苹果,其代付的定金无法收回,应由原告刘文承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苹果买卖合同关系。故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党小英返还其多收果款17630元及果筐价款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李蔚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