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信任,龙军将钱借给杨勤,并将10000元打入对方提供的账号中,但要求还钱时,被告杨勤却称那10000元是自己所有,不承认这笔借款。近日,白水法院审结了这起借款纠纷案,查明被告借款的事实,两被告被判返还原告龙军借款10000元。
2013年12月3日被告杨勤因家中有急事急需资金,让原告龙军给家中打款10000元并提供了其女儿妞妞的账号622506051101019****,原告即通过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向妞妞账号上打入10000元。在庭审中,被告杨勤承认原告龙军打款10000元的事实。2015年9月23日被告杨勤曾起诉刘明、龙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龙军认为该10000元属于合伙中的资金,本院作出(2015)白水民初字0090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该款项与合伙无关,本案不予处理,可另案起诉。因被告未归还该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杨勤辩称,原告龙军给被告妞妞卡上汇款10000元属实,但该10000元属于本人所有,因为家里有急事,让龙岁军将10000元打入女儿的账户上的,且该10000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该返还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妞妞、杨勤从原告龙军处借款10000元,有银行回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10000元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因被告杨勤与刘明、龙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已诉至本院,原告龙岁军要求被告杨勤清偿该借款而诉讼时效中断,故对被告认为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不予采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上判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