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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分期还款 购车人依法予以清偿
作者:付蒙姣  发布时间:2017-10-17 17:28:36 打印 字号: | |
  分期付款购买车辆,后未按约定分期清偿车款。近日,白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赵军、王天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清偿所欠原告款项51246元,并承担违约金5000元;驳回原告对被告朱军的诉讼请求。

  2013年元月22日,被告赵军从白水县保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比亚迪轿车一辆,因资金不足,向原告申请汽车消费分期付款购买车辆,原、被告之间签订了汽车消费分期付款合同一份。原告代被告交付车款、办理保险、附加费及挂牌,各项费用相加后共计66398元,被告赵军首付10000元,下余56398元约定被告分36期向原告清偿,并按照月息1.2%承担利息,期限自2013年2月22日至2016年1月22日,共计应当清偿借款及利息71244元。同时约定违约方向对方承担5000元的违约金;合同中约定被告朱军对被告赵军欠款承担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赵军仅按约还款9个月共计19998元。现合同约定的全部履行期限均已届满,下余27个月本息51246元至今未作清偿,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军分期付款购买车辆,与原告签订汽车消费分期付款合同,其未按约清偿,构成违约。原告诉请其还款既有当事人约定,也符合法律规定,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王天与被告赵军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因购置生活用品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诉请由被告王天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案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朱军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届满后,被告朱军依法免除保证责任。遂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李蔚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