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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宴席酒后驾车死亡 邀请人和同桌人的责任该如何划分?
作者:付蒙姣 任花勤  发布时间:2017-10-17 17:29:36 打印 字号: | |
  参加朋友孩子的百天酒宴,酒后执意驾车离去,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邀请人和同桌人的责任该如何划清?近日,白水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责任纠纷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薛锋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共66942.60元;被告赵全补偿四原告各项损失5000元;驳回原告对其余被告的诉讼请求。

  2017年元月13日,被告薛锋在尧禾佳和饭店为孩子举办百天酒宴。赵苏与被告赵全各自驾车前往赴宴,酒宴于中午一点左右开始,其余七被告与赵苏同桌用餐,期间相互敬酒。三时许,被告赵龙、张伟、张小、刘子先行离席,剩余四人持续聊天饮酒至四时许方才解散,被告赵全和赵苏在被告薛锋提供的房间休息聊天至五点左右,二人各自驾车准备返回,被告薛锋将二人送至酒店门口,提醒赵苏酒后不要开车,赵苏执意驾车离去,行驶到尧禾街道北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其身亡。

  另查明,赵苏生前被扶养人有其父赵中,其母刘将,其子赵豪,赵中、刘将夫妇育有一子一女。因赵苏死亡产生的损失有丧葬费28448元、死亡赔偿金1879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9916元(其中赵豪47124元、赵中77112元、刘将8568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446284元。

  四原告认为,各被告明知赵苏不胜酒力、明知赵苏需驾车返回,放任并劝其饮酒,继而引发交通事故遇难,各被告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主观过错明显,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苏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过量饮酒驾车的危险,因其缺乏对自身行为的约束管理,在醉酒后违法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赵苏本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的责任。被告薛锋为儿子举办百日宴待客属正常社交活动,作为宴席的组织者设宴摆酒招待亲朋并无过错,但其作为酒宴的组织、召集者,对赴宴宾客负有安全提示义务,在赵苏大量饮酒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其驾车发生意外,薛锋在赵苏驾车离开时,未能有效劝阻,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20% 的责任,考虑到其已经进行了安全提示,酌情予以减少,按15%承担66942.60元。其余被告与赵苏并不是同时离开酒店,不具备提示和劝阻的条件;被告赵全与赵苏关系较好,同来同往,同桌用餐,明知赵苏过量饮酒,对其酒后驾车未做有效劝阻,应酌情补偿原告5000元。

  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四原告亲属赵苏参加酒宴后驾车发生事故致其死亡,被告薛锋、赵全依据各自责任大小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李蔚珍